——张建龙就《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中国绿色时报11月10日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和指导,促进兴林富民与社会和谐,国家林业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对于指导当前林权流转工作有什么特殊意义?林权流转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破解难题,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担负起怎样的职责,推进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在《意见》发布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建龙。林权流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张建龙: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逐步明晰到位,使得各地林权流转现象大量发生。由于林权流转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没有跟进,林改前发生的许多林权流转很不规范,存在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问题,一些地方由于集体山林大量被流转,甚至出现林改时农民无山林可分的情况。
截至目前,福建、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先后制定了林权流转的地方规定,《森林法》也对林权转让作出相关规定。但从全国来看,林权流转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普遍存在着林权流转行为不够规范、监管机制缺位、服务不够到位等突出问题。同时,地方各级也要求国家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也有人大代表多次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因此,出台国家层面的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成为当务之急。
今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强调要“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制定出台了加强林权流转管理的政策意见。
《意见》在现阶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将为下一步林权流转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记者:在全面推进林改进程中,加强林权流转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张建龙:福建、江西、浙江、辽宁等林改先行省份的改革实践告诉我们,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通过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也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林改以来,许多地方通过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探索出不少成功经验,如浙江省龙泉市形成了以“林保姆”为特色的多种新型市场主体,形成了专业大户型、股份式企业型、农民专业合作型和租赁式农业综合开发型等模式,更好更快地推进了林地规模集约经营。
有些地方积极开展林权流转和金融服务,建立林权交易和评估机构,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林权流转交易使广大农民的林地林木资源小钱变大钱、死钱变活钱,让“绿色银行”真正活了起来。
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记者:《意见》中提出了规范林权流转的五项措施,请您解析其中的亮点部分?张建龙:《意见》提出要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秩序,要引导和鼓励哪些方式的流转,提出了哪些林权不宜流转,禁止强迫或阻挠农民流转林权等基本的林权流转秩序规范。一是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家庭承包是核心。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如果农民无力经营或为了解决应急之需,林业部门应当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和入股等形式流转林地,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这里比较重要的一点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这就要求基层组织在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时,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村级事务阳光操作,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三是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由于农民获取信息来源有限等原因,林业部门要善于用引导的方式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
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通过广泛宣传,鼓励农民采取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等比较稳妥的方式流转。四是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六种情况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指出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五是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意见》指出,农民对山林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处置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山林。
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畅通信息渠道;同时,广大农民群众也应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规范林权流转要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记者:在林改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山林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张建龙: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变革是一个历史变迁过程,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的乡村集体组织在市场经济大潮背景下,把部分集体林地流转给了企业或社会法人,其中很多存在着流转面积过大、流转时间过长、流转价格过低的“三过”问题。
随着新一轮改革的推进,“三过”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这为解决“三过”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办法。
首先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核查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转活动,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对林改前因林权流转造成无山无林可分的地方,更要认真对待。其次,在处理原则方面,应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引导他们学习、掌握政策和法律,用政策和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用过急的行为激发矛盾。另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企业或社会法人的工作,让其了解林改的实质和意义。第三,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对于“三过”问题,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进行调整,协调处理好流转双方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要把政策性让利真正落实给农民。
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记者:目前,我国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状况如何?张建龙:林权流转服务平台是集行政管理、综合服务、林权流转、林权档案管理和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为农民搭建进入政府—社会—市场高效率的便民平台。我国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林改先行省份已建立了少量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但还远远不能满足林业生产经营者的需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的要求,下一步将通过加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记者:林业部门如何加强林权流转服务?张建龙:《意见》从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和加强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一是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加强林权流转服务。通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流转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制订林权交易规则,为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提供林业产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木竹检尺、林业科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是加强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通过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和林地林木权属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同时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专业性担保公司等,化解林权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记者:林业部门应该如何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张建龙:《意见》分别从强化林权登记、纠纷调处和仲裁、流转合同管理、收益管理、对流转的监管等方面,就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依法强化林权登记工作,这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基本任务。
二是加强对林权纠纷的调处和仲裁工作,这是贯彻我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三是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充分保障集体林权流转的公平、公开、公正。《意见》还明确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辖区内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县、乡镇林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是加强林权流转收益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五是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自身建设,从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等各方面为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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